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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纪学习教育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划定

泉源:龙江纪检监察学习微平台
宣布时间:2024-05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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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纪学习教育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划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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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划定了对抗组织审查,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: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;阻止他人揭发揭发、提供证据质料;容隐同案职员;向组织提供虚伪情形,掩饰事实;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。

党章将“对党忠诚忠实”作为党员必需推行的义务,将“对党忠诚”写入入党誓词 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》划定,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需对党忠诚忠实、灼烁磊落,说老真话、办忠实事、做忠实人,如实向党反应和报告情形” 。

一名党员在任何时间都必需对党忠诚忠实,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,应该认真反省磨练,起劲自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,协助查清违纪事实,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,这既是党员义务,也是党员必需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。

但从执纪监视情形看,仍有部分违纪党员、干部至死不渝、自作智慧,在党组织审查时代负隅顽抗,妄图逃走纪律惩戒 。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,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隐藏;有的与涉案职员订立攻守同盟,要求相关职员帮其遮掩收受礼物礼金问题,或者伪造欠据收条、制造乞贷还款假象,补签有关协议、制造投资假象等 。这些党员、干部对抗组织审查,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,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拯救,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,宽大党员、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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