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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行动来由分划定。
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运动,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南辕北辙。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,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,必需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、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心作为一生追求,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,绝不可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心。党员干部信仰宗教,已经不切合党员条件,党组织应对其举行教育,视情形接纳要求限期纠正、劝其退党、除名等组织处置惩罚。
党员干部组织或加入迷信运动,更是理想信心缺失的体现。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向导干部,仍有人“不信马列信鬼神”——有的恒久在家烧香拜佛,有的给自己祖坟、办公室调风水,有的指使行贿人给“巨匠”捐钱。党员干部搞迷信运动绝不是一件小事,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,也经常与糜烂行为相伴相生,必需以严酷的纪律予以规制。
实践历程中,有两点需要掌握: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,既不以党员加入入教仪式或取得佛玄门在家信徒的居士证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条件,也不以在正当宗教运动场合加入过宗教运动为条件,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,信仰某一宗教为判断标准。二是把组织或加入迷信运动与组织、加入一样平常的民俗、习俗运动,以及正常加入游览运动区脱离来。不可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古板和民族、区域特色的民俗、习俗运动当成迷信运动。党员干部无意到一些寺庙、道观、教堂等正当宗教运动场合旅行游览或加入运动仪式等,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事情,也不应认定为加入迷信运动。